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卫生监督,*,PPT,文档演模板,Office,PPT,环境卫生监督,2024/11/15,环境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2023/10/9环境卫生监督,1,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法规与监督,化妆品作为人们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已越来越广泛与人群接触。,根据我国国情,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在的卫生问题。,严重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地区),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造成对国家,经济,的损害,对国家,声誉,的不良影响,环境卫生监督,第一节 化妆品卫生法规与监督化妆品作为人们生活环境的一部,2,一、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分类:,使用目的:清洁类、美容、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部位:肤用、发用化妆品。,剂型:乳液、膏霜、粉、块棒状等。,使用年龄:婴儿、成人、老年人化妆品。,产品特点:美容、香水、香波、美发等。,环境卫生监督,一、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环境卫生监督,3,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1996年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对规范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后,再次发布实施。,1999年卫生部根据,(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Dir76/768/EEC,October,1998),欧盟化妆品规程,发布了我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又根据欧盟化妆品规程的最新版本,(Dir 76/768/EEC,March,2000),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环境卫生监督,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环境卫生监督,4,2006年卫生部根据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 2005年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Dir76768EEC,21 November 2005 amending)。,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发布2007年版。,自,2004,年,8,月起我国对,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即由产品的生产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卫生部受理后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发给备案凭证,而这类进口化妆品将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环境卫生监督,2006年卫生部根据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5,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进行审核。,目前一些,职责,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管,,全面负责化妆品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的实施、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处于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接的过渡。,环境卫生监督,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6,目前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审批部门:卫生部,依据:卫生部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环境卫生监督,目前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环境卫生监督,7,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部门:卫生部,依据;卫生部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部门:卫生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环境卫生监督,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环境卫生监督,8,化妆品卫生规范,(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General Principle),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Methods of Toxicological Test),第三部分,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方法,(Methods of Hygienic Chemical Test for Cosmetics),第四部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Methods of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for Cosmetics),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Methods of Safety and Functional Evaluation for Cosmetics on Human Body),环境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规范 环境卫生监督,9,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主体,卫生监督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FDA,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我国的现况,机构设置的明确和稳定,法律法规的完善(如监督没包括供顾客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执法人员素质,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环境卫生监督,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主体环境卫生监督,10,四、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生产,企业,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发。,生产,原材料监督,:原料、辅料、容器、包装材料GB,新原料需经卫生部批准。,生产条件监督,:建设,设计,和工程审查,,从业人员,体检,,容器包装,材料监督,化妆品,标识,监督。化妆品质量监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批准文号制度,产品需通过安全性评价。,日常的卫生监督,: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禁用和限用物质,的使用,产品出厂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产品卫生质量,,标签和包装,说明,生产环境,,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监督,四、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11,目前的检验机构(广东):,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保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卫生安全性指定检验机构),环境卫生监督,目前的检验机构(广东):环境卫生监督,12,五、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1,化妆品销售,监督,禁止销售的有:,未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化妆品广告,监督,广告禁止的内容:名称、制法、效用性能,虚假夸大,;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3,进口化妆品,进口经销单位需提供说明、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资料及,出口国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卫生部批准,产品需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环境卫生监督,五、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13,环境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14,六、法律责任,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露,企业,技术资料,的有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化妆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警告和责令限期改进(,县级以上,),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县级以上,),吊销许可证:停产后无改进,转让伪造倒卖许可证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并可撤消批准文号(,卫生部,),环境卫生监督,六、法律责任环境卫生监督,15,监管问题:,经营者未能运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范经营行为,而“条例”对经营过程中,证件不全,者未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致使对这一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美容美发这类涉及面广、用量大的场所如,美容美发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卫生监督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地市局,已开展对一些,“,港货店、化妆品名店”销售的产品实施检查,重点是合法来源,和美容美发美体店、洗浴中心、足疗等经营场所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牙膏类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关的条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众多,,监督力量,有限,存在监督的的,真空,地带。,环境卫生监督,监管问题:环境卫生监督,16,第二节 公共场所的卫生法规与监督,一、公共场所的定义与分类,定义,: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从事各种社会生活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公用建筑物、场所或设施。,分类: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共7类28种),环境卫生监督,第二节 公共场所的卫生法规与监督一、公共场所的定义与分类环境,17,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环境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监督,18,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技术规范:,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规范,环境卫生监督,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环境卫生监督,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主管司局: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环境卫生监督,20,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目标:,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原则:,(一)量化评价(二)属地管理,(三)动态监管(四)公开透明。,环境卫生监督,卫监督发20095号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21,实施方法:,(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按100分标化,90分以上 卫生信誉度为A级;7089分,卫生信誉度为B级;,6069分,卫生信誉度为C级;低于60,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四)卫生监督频次,环境卫生监督,实施方法:环境卫生监督,22,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机构与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所(局),职责,对,不同功能部位、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资料数据的核对验证。,卫生设备的使用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