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贾林青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保险法,第二版,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第四章 保险法根本原那么,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根底的,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二、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二)保险效劳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救济,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那么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那么必须是依法经过审核,在从事保险经营的过程中,还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特定的,不受限制。保险的补偿对象那么只能是相应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金钱。而保险那么仅以货币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内容,5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助人自愿决定。而保险的补偿条件那么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保险的补偿范围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的损失局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与储蓄,1适用范围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实施条件不同,(三)保险与赌博,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条件不同,4作用不同,(四)保险与保证,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2两者的适用地位不同,3两者的适用根底不同,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性:二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二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节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局部,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藏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1保险的经济属性,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2保险的法律属性,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局部,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效劳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开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关于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西方国家,广义的保险法缘于其法律体系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亦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而狭义的保险法那么仅指冠有保险名称的保险立法,又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1西方国家基于其法律分类上存在的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根据保险法律标准的具体适用内容,将保险合同法列入私法之列,而保险业法那么被归入公法的调整范畴。,2民商法的历史开展过程直接影响到保险法的地位。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将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我国的观点:,一、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二、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三、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标准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标准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内容由以下各局部所组成。,(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