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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山东局动植处,俞 挺,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体系,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体系主要包括,1774/2002,、,668/2004,、,829/2007,、,339/2008,四部指令。其中,668/2004,、,829/2007,、,339/2008,是对,1774/2002,的修订。,欧盟宠物食品安全卫生法规体系,668/2004,对宠物食品加工厂的定义作了修改,并拟制了新的证书格式。,829/2007,又对,668/2004,中证书的内容和格式作了修改。,339/2008,对,1774/2002,中经加工的宠物食品的加工温度条件作了修改。,提纲,一、概念,二、总体要求,三、工厂要求,四、原料,五、加工过程要求,提纲,六、产品要求,七、企业自检自控,八、官方监管,九、阳性结果处理程序,十、证书格式,概念,(一)宠物,既非食用又非耕作用的由人工饲养的所有动物。,(二)宠物食品加工厂,应用动物副产品生产宠物食品、狗咬胶或风味内脏的工厂。,(三)宠物食品,用第,3,类材料制成的供宠物食用的食品。,(四)狗咬胶,用有蹄动物或其他动物的皮张制成的供宠物咀嚼的未经鞣制的产品。,概念,(五)经加工的宠物食品,相对于生的宠物食品而言,根据,1774,附件,要求加工处理的宠物食品。,(六)罐装宠物食品,封装在密闭容器中经热加工处理的宠物食品。,(七)生的宠物食品,未经除冷藏、冷冻或速冻外任何保存处理的宠物食品。,宠物食品,加工厂,生的宠物食品,经加工的,宠物食品,罐装,宠物食品,狗咬胶,总体要求,(一),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欧盟列入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确定该名单时,,欧盟会,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第三国立法;,2.,第三国主管机构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权力及其所受的监督情况,主管机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3.,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生产、制造、搬运、存放、发运过程中实际卫生状态;,总体要求,4.,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5.,第三国产品在欧盟营销经历和欧盟进口检查结果记录;,6.,所有欧盟在第三国的检查结果;,7.,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状态,尤其是外来动物疾病和对欧盟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总体卫生状况;,总体要求,8.,第三国提供发生动物传染病信息的规律及速度,尤其是,OIE,规定的,A,类和,B,类陆生动物传染病及,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应通报的;,9.,第三国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规定。,(二),在该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承诺其加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在第三国内处于官方的监督之下,;,总体要求,(三),宠物食品须来自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加工厂,;,(四),宠物食品来自符合要求的加工厂,并货证同行,;,(五),如果第三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宠物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与欧盟采取的措施等效,欧盟应予以承认,;,(六),欧盟委员会可派专家组到第三国考察和审查。,工厂要求,(一)宠物食品工厂须得到主管机构的批准;,(二)符合产品生产所需条件;,(三)建立和有效实施监控检查关键控制点的方法(,HACCP,);,(,四),根据不同产品,抽样送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检查是否符合依本条例制定标准,;,工厂要求,(,五),加工厂须保留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相关记录,以便主管机构检查。各种检查,记录,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至少应保留两年;,(六),上述,第,(,四,),项中有关实验室检测结果或者其他,信息,表明对动物健康和人类卫生存在危害时,都应报告主管机构;,(七),如果加工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资格。,原料,(一)原料要求,1.,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原料,a.,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b.,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胴体,虽被作为不适合人类食用产品,但不是因为受到可感染人或动物的传染病征兆的影响;,c.,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皮张、蹄、角、猪鬃和羽毛;,原料,d.,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e.,来源于加工人类食用产品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和油渣;,f.,除餐饮废弃物外,原本为动物源性食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或包装、或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但对人或动物不构成危害;,g.,动物原奶,产奶动物没有可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原料,h.,公海捕捞的用于生产鱼粉的鱼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i.,源自生产人类食用鱼产品加工厂的新鲜鱼副产品;,j.,蛋壳、孵化副产品、破蛋,产蛋动物没有可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2.,生的宠物食品,a.,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原料,(二)原料供应商要求,1.,合法进口,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2.,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或者,3.,来自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管的屠宰加工企业;或者,4.,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其他出口宠物食品厂;或者,原料,5.,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指采购符合,“,1,”,和,“,2,”,要求的动物性原料后,经过一定的加工,然后向宠物食品、狗咬胶生产企业提供原料的加工厂)或存放企业。,a.,远离公路、屠宰场等公共设施;,b.,加工厂应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并充分隔开;,c.,为了防止由于新进动物副产品污染成品,工厂内新进原料卸货区域与加工区域、成品存放区域要完全分开;,原料,d.,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e.,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f.,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g.,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防控设施;,h.,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原料,i.,如果必要,工厂应具备足够容量的有温度控制的存放设施,保证产品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进行温度监控和记录;,j.,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备对运输工具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k.,只能从事进口、收集、分拣、切割、冷却、冷冻成块、暂存以及其他活动;,原料,l.,在分拣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m.,在分拣、存放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开操作、存放,防止病原体传播;,n.,在出厂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冻。,原料,(三)原料运输要求,1.,运输包装应清晰标明“非人类食用”字样;,2.,每次运输都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覆盖物的防漏容器。如要重复使用时,需及时清洗、消毒、干燥;,3.,需要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在发运后,24,小时内加工的除外)。,原料,(四)原料的文件要求,1.,在运输过程中,动物源性原料应随附商业单证,和卫生证书;,2,.,商业单证内容包括:品名、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供货方名称及注册号(如果有)、收货方名称地址及注册号、承运方名称及地址、原料处理的方式;,3,.,商业单证一式三份(,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收货方保存,原料供货方保存,1,份副本,承运方保存,1,份副本。,加工过程要求,(一)罐装宠物食品:,使用,F,0,值不低于,3,的热处理方法处理,。,(二),经加工的,宠物食品:,1.,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或者,2.,动物源性成分经过至少,90,的热处理;或者,3.,完全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动物源性成分:,a.,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肉或肉制品;,加工过程要求,b.,已按照欧盟,1774/2002,的要求加工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明胶,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鱼粉、炼制的油脂和鱼油等动物蛋白,磷酸氢钙,磷酸钙或内脏调味料。,4.,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5.,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加工过程要求,(三)狗咬胶:,1.,加工过程中应充分加热处理,以杀灭病原体(包括沙门氏菌);,2.,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3.,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加工过程要求,(四)生的宠物食品:,1.,采取有效方法确保产品从生产过程直至销售前不被污染;,2.,应用新包装材料包装以防止泄漏;,3.,包装物上应标示,“,仅作宠物食品,”,的文字并清晰可辨。,产品要求,(一)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二),允许使用的药物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MRL,);,(,三)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不得检出,,n=5,c=0,m=0,M=0,;,(,四)肠杆菌科,,1,克产品中,n=5,c=2,m=10,M=300,。,企业自检自控,工厂必须按照,HACCP,原理进行管理:,a.,确定并控制工厂内关键控制点();,b.,建立并实施如何检查和监控关键控制点的方法;,c.,如果是加工厂,抽取代表性样品,以便检查以下项目:,(),每批生产的产品都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符合欧盟立法规定的最大理化残留量;,企业自检自控,d.,须保留与上述,(b),项和,(c),项相关的各种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至少两年,以便主管机构检查;,e.,建立起能确保对每批产品进行溯源的体系。,官方监管,(一)主管机构将依照本条例,对已批准的工厂实施定期检查和监督;,(二)监管项目包括:,(,)工厂厂房、设施和员工的一般卫生状况;,(,),工厂自检自控的有效性,;,(,)加工后产品的标准。应依据科学公认方法进行分析和检测(优先采用欧盟法规规定的方法,如果没有,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如果还没有,采用国家标准);,官方监管,(,),产品,存放条件;,(,),采集实验检测所需的样品;,(,),进行其它必要的检查。,(三)为了执行第,1,款规定的职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力在任何时候进入到加工厂任何部门并检查记录、商业单证和卫生证书(类似,503,号令),;,官方监管,(四)根据,HACCP,体系按照工厂大小、产品类型、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检查和监督频率;,(五)主管机构检查发现加工厂有一个或多个与本条例要求不符的问题时,须采取适当措施;,(六),每个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列出并在网上公布其辖区内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工厂名单和注册登记编号,适时更新维护,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报告注册登记工厂名单的相关信息。,阳性结果处理程序,如果抽样检测发现检测结果与本条例不符,加工厂经营者须:,a.,立即向主管机构通报;,b.,查找问题原因,;,c.,在主管机构监督下,对污染批次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处理;,d.,在主管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前,确保没有可疑或已知污染的产品离开加工厂,如有,应及时召回;并由官方进行重新采样,确保符合本条例制定的标准,否则将产品进行处理;,阳性结果处理程序,e.,增加采样,频率,和检测次数;,f.,检查与检测样品相关的,其他产品,记录;,g.,对工厂进行,消除污染和清洁处理。,证书格式,668/2004,和,829/2007,对出口宠物食品卫生证书格式作了两次修改。现行证书格式参照,829/2007,。,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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