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Crime of reliability of major accident,重大责任事故罪,Crime of reliability of major,1,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7,版本,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2,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定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三要素:,(,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2,),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国家、企业、客观);,(,3,)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定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3,二、客体与客观方面,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客观方面,:,(,1,)生产、作业:,这里的“生产、作业”,既包括合法开办的工厂、企业从事的“生产、作业”,也包括非法从事的“生产、作业”。但是不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以及未纳入公共安全管理范围的生产、作业。,二、客体与客观方面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对象是人身和财产,4,“,生产,”一般是指生产单位的行为;“,作业,”则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的活动等。,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课件,5,(,2,)安全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里的规章制度不是指一切规章制度,而是指同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安全管理规定,6,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虽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3,)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7,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8,刑法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造成的结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是予以批评教育。(即一般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课件,9,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指,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附,】,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客观要件的区别重大责任,10,案例一,家住桐柏县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生意,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2014,年,6,月,郭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施工。,2015,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同日,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郭某家属医疗费,1.3,万元。,案例一,11,判决结果,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承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结果,12,案例二,2007,年,10,月份,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村民张志轶(另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苏孔村公路南,“,鸡场线,”10KV,高压线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5,米的鸡场。,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新芳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张志轶新建鸡场钢架粱电焊工程,并先后找到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等八人进行电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任何警示、安全保护措施,导致,2007,年,12,月,5,日,10,时许,焦金言在鸡场南墙上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手持钢筋触到高压线后死亡。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焦金言系电击死亡。,案例二,13,法理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彭新芳自身并无施工资质,其理应知道电力设施可能导致的危害,但是其并未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反而违反施工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施工,导致了一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对违章本身是明知的,但是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这一严重后果则是存在着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法理分析,14,定案结论,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新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209154.26,元;其中丧葬费,8490.5,元、死亡赔偿金,1962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8.56,元。被告彭新芳、张志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6407.9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的其它诉讼请求。,定案结论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5,三、主体与主观方面,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人员。,不论是公营生产单位的人员还是私营生产企业的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还是非单位本职工,只要是进行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三、主体与主观方面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6,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为明知故犯,。,(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发生危害结果,(前提)(原因)(事实),(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发生危害结果,(前提),(原因),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17,案例一,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汪方禄与被告人王平保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由被告人王平保负责建造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桥的南京旺浩家具厂一,幢,两,层,厂房。,200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汪方禄在没有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王平保和被告人陈敬常组织的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仅依据被告人汪方禄、王平保二人画的建房草图即开始施工。被告人汪方禄、王平保、陈敬常等人还违反规定,在施工中使用旧建筑材料。,2003,年,12,月上旬,在,按,两,层,厂房建造的地基完工后,被告人汪方禄强行要求在,原,两,层,厂房上加盖一层宿舍,被告人王平保、陈敬常明知该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常规,存在安全隐患,仍答应施工。在施工中,被告人汪方禄、王平保、陈敬常发现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措施不当,仍命令工人继续施工。,2004,年,1,月,8,曰,13,时许,该正在建造中的厂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3,人死亡,多人受伤,。,案例一,18,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大梁强度不够,承载力不足,在大梁变形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强行施工,是导致该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无设计图纸,实际结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低劣,无复试报告是主要原因。,判案,理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方禄、王平保、陈敬常违反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抢险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方禄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大梁强度不够,承载力不足,在大梁变形的情,19,定案结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方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王平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陈敬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诉,。,定案结论,20,四、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1,)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的界限。(,P360,),(,2,)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P361,),四、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1)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21,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22,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