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主讲人:马赵君,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主讲人:马赵君,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课件,职务侵占罪,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概念,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当然有些企业因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保安员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此情况。,案例:在广东的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女孩子(年龄都不大)每天下班时偷一些元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后悄悄带出公司进行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女孩子最重的被判了七年,另一名也被判了三年。,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案例:,2007,年,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伪造其总经理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自己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让客户将款项汇入其伪造的总经理账户上,然后又虚拟一个客户或者代理商签署合同,以公司的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案例: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前段时间刚发生一件事情,其旗下一个管理处主任私自收取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用,并不交给公司,该行为也已构成职务侵占。目前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该类,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利用,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此项也是很经常发生的。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案例: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拿不到工资,非常生气,后在客户支付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此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主体,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主观方面,客体,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物资、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客观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