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四,担保,2,担保的定义,4.,担保,担保,从法律角度,,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从金融角度,,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或者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者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担保是债的担保,又叫债权担保,,,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信用;,担保是对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实现的双重保障。,3,担保的特点,4.,担保,平等性,指在债的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性,指当事人自愿设定担保,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做担保,更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让他人作担保;,从属性,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为主从关系,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之债。被担保之债为主债,担保之债为从债,主债不成立或者消失的,从债也就不发生效力,但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补充性,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权益,对于债权实现具有补充意义。,1,,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或者取得担保利益,应以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4,担保的特点,4.,担保,2,,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从第三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或特定的债权人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3,,债权担保的补充性使得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对称性,因为不同主体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从而产生不同主体之间的信用差,最终才产生信用担保的需求;,人格性,指担保具有显著的人格化社会关系的特征,这一特征既反映在担保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中,也体现在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中。,5,担保的方式,4.,担保,保证(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抵押(物的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抵押物转移给主债人占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办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涉及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办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指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时,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定金,指以金钱提供担保的方式。定金担保只适用于合同债务。,6,担保的种类,4.,担保,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租赁担保:,指承租人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第三方(担保机构)向出租人提供保证,当承租人未能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方负责代为给付。,工程保证担保:,是指担保方在工程建设的承发包过程中,按照经济责任在不同阶段为投标人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1,、投标保证担保;,2,、预付款保证担保;,3,、履约担保;,4,、保留担保。,7,担保的种类,4.,担保,来料加工担保:,是指保证人应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要求向供应方提供的保证,保证进料或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将加工装配的成品交付给供应方或指定的第三者。如果进料方或进件方不能履约而又不能偿付价款和规定应付的利息时,保证人则按保证金额和规定的利息给予赔付。,补偿贸易担保:,是指保证人应引进方的要求,给予设备供应方以保证,保证引进方及时收到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设备后,以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付给供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者,以偿付设备价款。,票据担保:,票据担保是由出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担保中如采用票据担保的方式,债务人到期如不清偿贷款,银行就可以获得票据上的权益,并可即刻兑现。因此,票据担保中使用的票据上的金额,应当与债务额(包括本息)相当或大于债务额。,8,担保的种类,4.,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某种措施获得履行或者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一般采用三种形式:,保证金,: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保证金通常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一般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协商和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抵押、质押反担保,:指债务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它是一种物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事先的约定,保证人享有从抵押、质押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国内担保机构在具体运作中,通常用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按照净值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50%,。,信用反担保,:指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第三人作为其信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信用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第三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国内担保机构在采用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两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两年盈利;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9,担保的适用范围,4.,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担保。,司法解释补充,当事人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有效。,10,担保部分小结,4.,担保,担保的定义,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的特点,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补充性、不对称性、人格性;,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的种类,贷款担保、租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来料加工担保、补充贸易担保、票据担保、反担保;,担保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担保。司法解释补充,当事人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有效。,11,五,信用担保,12,信用担保的定义,5.,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称信用保证。,保证人是有处理自己财产自主权和强大偿付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保证人;,信用担保中,债务人可以有一个保证人,也可以,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在一定政策、法律、制度、规章框架安排,体系下的标准化、规范化的担保;,担保对象不能是内部关联机构或者雇员。,贷方,借方,延时本金,+,利息,信贷资金,信用关系,担保关系,担保方,违约赔偿,担保合同,主体、标的物、时限、交易代价、违约责任,借贷合同,主体、标的物、时限、交易代价、违约责任,担保费,信用担保关系,担保机构,信用关系,信贷资金,延时本金,+,利息,代偿,担保费,贷款,企业,银行,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条约反担保物、时限、违约责,担保合同,担保条约、时限、交、违约责任,借贷合同,主体、,金额,、时限、利率水平、违约任,14,信用担保的产生和发展,5.,信用担保,从,法国民法典,开始,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均对担保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信用担保的发源地:瑞士;,1840,年出现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1848,年在比利时成立了第一家担保基金;,二战前,日本从德国引进信用担保制度;二战后,日本从美国引进现代保险制度;日本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形成了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美国、德国和加拿大三国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左右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台湾、香港分别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截至,1999,年,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已有大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超过,2250,个信用担保机构。,15,国外信用担保业的基本情况,5.,信用担保,国外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类型,按照担保机构性质,政府背景的非营利机构,政府与商业银行合资的股份公司,按照担保机构运行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私人运营的营利性机构担保公司,按照风险角度,政治风险担保机构,经济风险担保机构,16,国外信用担保业的基本情况,5.,信用担保,国外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特点,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担保项目和担保种类多样化,商业性担保成为担保业主体;,担保业普遍实行市场化公开操作。,17,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基本情况,5.,信用担保,产生和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积极推动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有步骤而又积极稳妥地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和制度的建设,。,1992,年,重庆、上海、广东等地的民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自发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标志着中国中小企业担保实践开始进步;,1993,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1995,年后,在国家科委支持推动下,深圳、西安等城市的科技部门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起一批主要服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投资担保机构,同时,信用担保互助基金出现,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各地方担保机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行为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18,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基本情况,5.,信用担保,1996,年和,1997,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提出,“,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分别在北京、上海大规模开展担保业务;,1998,年,10,月,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将,“,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