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9页
第2页 / 共29页
第3页 / 共29页
第4页 / 共29页
第5页 / 共29页
第6页 / 共29页
第7页 / 共29页
第8页 / 共29页
第9页 / 共29页
第10页 / 共29页
第11页 / 共29页
第12页 / 共29页
第13页 / 共29页
第14页 / 共29页
第15页 / 共29页
第16页 / 共29页
第17页 / 共29页
第18页 / 共29页
第19页 / 共29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1,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一、法系的含义,法系是指具有共性或者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一、法系的含义,2,二、法系的类别,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北欧法系【北欧五国 芬兰冰岛-】,曾有的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华法系。,二、法系的类别,3,【ppt无】,西方法律传统的总体特征(【法律与革命】伯尔曼),1.法律被认为是自治的,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有较鲜明的区分【中国没有明显区分】,2.法律实施是由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进行的 是职业化专门化 强调司法独立【中国古代 师爷-官(读经)吏(一部分读律)】,3.社会中存在法律家或法学家的职业法律集团。,4.?,【ppt无】西方法律传统的总体特征(【法律与革命】伯尔曼),4,4.法律被设想成一种有机体 在历史过程中不断生长 逻辑性发展?,5.宗教精神洗礼,6.高于政权权威,7.相比于其他法律传统【个案正义】,强调一般正义或者程序正义,8.思想与现实,能动性和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例如自然法以及实在法思想之间的紧张关系,4.法律被设想成一种有机体 在历史过程中不断生长 逻辑性发展,5,第二节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一、民法法系,(一)含义,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第二节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一、民法法系,6,(二)范围,民法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民法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民法法系。+香港法+澳门法,【查细分】,(二)范围,7,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ppt课件,8,(三)历史渊源:,(1)古代罗马法(主要吸收了大部分私法);,(2)中世纪地方习惯法(主要吸收了人与家庭法);,(3)中世纪教会法(主要吸收了婚姻法、诉讼程序法和刑事法律);,(4)中世纪商法(主要是海商法)。,但是罗马法是民法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三)历史渊源:,9,(四)古代罗马法的兴盛、埋没与复兴,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国家从前5世纪到后5世纪所发展起来的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命令编纂了一系列的法典。至534年,编纂完成三部法典查士丁尼法典(10卷)、学说汇纂(Pandectae,潘得克顿。50卷)、法学阶梯。前者编纂了5000多个皇帝敕令。后人将尚未编入法典的查士丁尼以后的敕令以及后代皇帝的敕令编成新律。这四部法典合称国法大全。,(四)古代罗马法的兴盛、埋没与复兴,10,翻译成汉语的学说汇纂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共274页。,翻译成汉语的学说汇纂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共2,11,从国法大全看罗马法的特征:,(1)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2)主要内容是私法,公法较少。,(3)主要内容是实体法,程序法较少。,(4)采用法典化的形式。,(5),“,皇帝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官应在法律而不是判例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从国法大全看罗马法的特征:,12,(四)公法的产生,什么是公法?,在欧洲大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陆续出现。,公法体系形成的原因:(1)民族国家的形成;(2)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要求;(3)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四)公法的产生,13,(五)欧洲大陆国家的大规模立法活动,民法法系形成于18、19世纪的大规模立法运动。,(1)18、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法国:民法典,民诉法、商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典。,德国:民法典,刑法典,法院组织法,民诉法,破产法。,C、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其他欧陆国家也纷纷跟进,制定法典。,(2)20世纪以来单行法的增多,由于社会变化迅速,事物趋于复杂。,(五)欧洲大陆国家的大规模立法活动,14,(六)民法法系在世界上的传播,主要有两种方式:,(1)强行移植,即欧陆国家在殖民地国家或地区强行移植本土法律制度;,(2)主动借鉴,即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欧陆法典,改造传统封建法律。,(六)民法法系在世界上的传播,15,二、普通法法系,(一)含义,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英格兰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发展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二),范围,其范围包括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二、普通法法系,16,(三)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是指中世纪时在英格兰形成并普遍通行的、不同于地方习惯法的判例法。(12世纪兴起),御前会议: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御座法院(后来都被称为普通法法院)。,普通法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特征:,(1)通过判决发展法律;,(2)实行令状(writ)制度:程序先于实体,救济方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三)普通法(common law),17,(四)衡平法(equity or law of equity)的兴起,衡平的本义:对一般规则所造成的不公正结果的个别纠正或补救,衡平法:指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所创造的判例法。(14世纪时兴起),衡平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两类:(1)普通法法院不受理的案件;(2)对于普通法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案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衡平追随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四)衡平法(equity or law of equity,18,(五)英国革命过程确立了议会的至上地位,议会取得了革命的胜利,确立自己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制定法开始增多,议会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法院的判例法。遵守议会立法,并将立法视为高于判例法,成为一个普通法原则。,(五)英国革命过程确立了议会的至上地位,19,(六)英国在十九和二十世纪的法律改革,(1)改组法院:合并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重建法院体制。,(2)保留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立,同一法院既可适用普通法,又可适用衡平法。,(3)最终取消诉讼程序中的令状制度,但是其影响依然存在。,(六)英国在十九和二十世纪的法律改革,20,(七)普通法法系在世界上的扩展,主要有两种方式:,(1)直接移植,即在移居地殖民地直接移植英国法律。,(2)强行移植,即在被征服和割让的殖民地强行移植英国法律。,(七)普通法法系在世界上的扩展,21,两大法系的概况比较,两大法系的概况比较,22,第三节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特征比较,(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除了特殊情况外,不承认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普通法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二)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演绎法:法官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上。,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方法论:主要是归纳法:法官从一个或几个判例中归纳出法律规定,再适用到本案上来。法官寻找与本案最相类似的判例的技术称为,“,区别技术,”,。,(三)法律形式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主要的法律表现为法典。,普通法法系:制定法大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判例被汇编成册,称为,“,判例汇编,”,。,【美国联邦法制所有判决书】【十二?汉】,第三节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特征比较(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23,(四)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司法组织和刑事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兼具公私性质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包括刑法和大部分私法(特别是合同法和民事侵权行为法);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信托法、财产法、合伙法、破产法、遗嘱法等。,(四)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24,(五)法院体制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存在着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法系: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五)法院体制方面的差别,25,(六)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别,1陪审制的不同,民法法系:陪审员制,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普通法法系:陪审团制,陪审团一般只裁决事实问题。,2庭审方式的不同,民法法系:职权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挥着主动、积极的作用。,普通法法系:抗辩制(当事人主义),法官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庭秩序,当事人及其律师发挥着主动、积极的作用。,3判决方式的不同,民法法系:判决以合议庭集体名义作出,判决书比较简明扼要。,普通法法系:判决以多数派法官名义作出,判决书相对较长。,(六)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别,26,(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理论素质。,普通法法系: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实务才能。,(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的差别,27,(八)哲学倾向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建构理性主义,比较相信人的理性建构能力,相信人们能够制定他们生活所需要的全部法则。,普通法法系:渐进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比较怀疑人的理性建构能力,相信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缓慢的、逐步的。,(八)哲学倾向方面的差别,2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29,
点击显示更多内容>>

最新DOC

最新PPT

最新RAR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3392350380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0900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