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第九章,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本章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重点掌握祖孙之间抚养、赡养的法定条件和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法定条件,。,难点,注意,把握属于姻亲关系的继祖孙之间互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本章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婚姻,【引导案例】,刘杰,3,岁的时候父亲去世,随母亲改嫁而与继父谢良共同生活。谢良非常喜欢刘杰,在生活中对之照顾得非常周到。由于谢良是独子,其父母谢文和张文芳也与他一起共同生活。,自,2008,年,3,月起,谢良与妻子双双外出打工,留下两位老人负责照料,3,岁的刘杰之日常生活。,2015,年,2,月,刘杰,10,岁时,谢良和刘杰的生母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请问:继祖父母谢文和张文芳是否有抚养继孙刘杰的义务?,【引导案例】刘杰3岁的时候父亲去世,随母亲改嫁而与继父谢良共,第一节,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概述,祖孙关系,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依法产生了抚养与赡养义务。,第一节 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概述,二、祖孙间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均已死亡;,(,2,)父母一方死亡,但是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3,)父母双方均已丧失抚养能力。,二、祖孙间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成年且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失去赡养能力,这里的“死亡”,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中部分已经死亡,未死亡子女无赡养能力;,(,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无赡养能力。,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受赡养的必要,(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条件,三、祖孙间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其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死亡;,其二,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三、祖孙间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节,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关系概述,兄弟姐妹属旁系血亲,而且是旁系血亲中最为亲密的一种,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关系概述,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条件,1.,弟、妹未成年,2.,兄、姐有负担能力,3.,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条件,(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条件,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有受扶养之必要,(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条件,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死亡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能够参加遗产的继承。,1985,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4,条第,1,款还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兄弟,【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祖孙之间抚养、赡养的法定条件,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条件与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条件。,二是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法定条件,包括兄、姐扶养弟、妹的法定条件与弟、妹扶养兄、姐的法定条件。,【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引导案例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到继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此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看法。,有学者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婚生子女、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所生的子女均视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8,条规定中“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范畴;,另有学者则认为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孙在我国法律中属于姻亲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祖孙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引导案例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到继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此,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就其第,28,条中所称“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1985,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就其第28条中所称“孙子女、外孙子,该意见第,24,条第,1,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见,该解释中明确排除与继祖父母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代位继承权,并对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赋予上要求彼此间直接扶养关系存在。,该意见第24条第1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我们认为,这些都表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继父母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的拟制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认定,即就继父母子女间基于事实上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仅局限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凡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孙关系仅视为一种姻亲关系,。,因此,本案中作为继祖父母的谢文与张文芳由于与继孙刘杰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协助照料刘杰的义务,其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祖孙关系,故他们依法有抚养继孙刘杰的义务。,我们认为,这些都表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继父母子女间拟制血亲,【本章思考题】,1.,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2.,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条件有哪些,?,3.,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有哪些,?,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本章思考题】1.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