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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就业制度,第三节 就业政策,第五章 就业制度 第三节 就业政策,1,一、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1、实施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2、实施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3、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4、实施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5、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6、实施,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7、实施,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8、实施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9、实施,就业援助,政策,10、实施,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政策,一、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1、实施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2,二、公平就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了规定:,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4、保障,各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8、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二、公平就业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3,三、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1、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4,2、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2、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5,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6,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7,3、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4、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国家鼓励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3、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8,四、就业服务与管理,1、就业,服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抚恤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四、就业服务与管理1、就业服务体系,9,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自选,职业提供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0,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明确,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明确,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明确,职业中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事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1,主要特点,细化,公平就业,的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援助,制度,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主要特点,12,3、,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3、人事代理制度,13,意义,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是面向21世纪,适应知识经济对,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内容。,意义,14,内容,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内容,15,特点,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系统化,:人事代理的业务开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社会化,: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专业化,:人事代理机构应,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的服务。,特点,16,第六章 就业维权,第一节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就业维权第一节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7,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指的是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18,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劳动者在就业后,享有辞职权,(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签订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在劳动者依法辞职后,扣押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2、选择职业的权利,19,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以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补休、调休方式替代。,法定休息日,,允许以补休方式替代加班费,如果单位没有条件安排补休,需以不低于工资,200%,支付。,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0,5、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获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的保障。,6、获得,职业培训,机会的权利,是指以提高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知识为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业务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的训练。,7、,结社权,特指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是劳动者群体的组织。,8、,民主管理参与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5、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1,9、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第一、,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医疗保险实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劳动者如若生病住院,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费用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就医者合理分担;劳动者如若失业,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病,并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疗或医疗管理部门的指定医院就医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到达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凡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包括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凡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均能按月终身领取养老金。,9、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22,第二、,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权。,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对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了解、监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予以监督检查。第三、查,询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职业介绍机构等部门,了解、知道国家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果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录的内容,或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第二、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权。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23,第四、,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具有侵犯个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违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如果职工怕因此被“炒鱿鱼”,也可以离开单位后的60天内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可追溯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作或是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犯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第四、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劳动者如,24,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指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5,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是指劳动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完成用人单位给付的工作活动。,2、,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和纪律,服从指挥和调度。,3、,提高职业技能和操作水平,这项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要求劳动者不断提高和更新劳动技能,否则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也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6,第六章 就业维权,第二节 劳动合同,第六章 就业维权第二节 劳动合同,27,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定劳动,28,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客体,:劳动行为,3、,内容,: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9,三、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发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0,四、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2、订立程序,要约,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四、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31,承诺,指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的同意和接收,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承诺,书写成书面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即告成立。,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是:用人单位拿出书面合同草案,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承诺,32,3、内容,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有效的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内容,33,可选择性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选择性条款,34,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高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则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保守秘密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培训条款,35,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履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由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双方协商一致条件下,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履行,36,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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