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无忧,PPT,整理发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案例分析,案例一 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200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P,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P,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海产品因箱内不清洁而腐烂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海产品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公司之间的关系示意图,A,进出口公司,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S,B,下属分公司,P,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委,托,代,理,投保,解题思路,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P,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问题:,在集装箱运输中,P,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4,1,2,3,答案:,(1)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被告是,P,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法律详解:,(1),这是对运货义务的考查。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腐烂的海产品,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污染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海产品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海产品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此,海商法,第,47,条也有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P,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海产品装箱前,S,分公司没有申请商检,认为其对装箱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P,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案例二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滞箱费,),纠纷案,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被告: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2006,年,12,月,25,日汕头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市中海公司,),与青岛中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了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汕头市中海公司接受中联公司的委托,办理货物运输事宜,预配船名航次:向悦,2292S,,门到门运输,装箱地点汕头澄海隆都,提箱时间,12,月,26,日上午,装货港汕头,卸货港烟台,托运人中联公司,收货人烟台芝罘区联系人姜经理,货物饲料,托单号为,QDA0002,40,集装箱,CCLU6311402,一个。有关事项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联公司与烟台兄弟公司签订了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船名航次:向悦,2292S,,门到门运,输,到达地点烟台,托运人许建德,收货人姜建波,货物饲料,27,吨,兄弟公司在托运人栏内盖有公章,受托人中联公司盖有公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托运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等手续。兄弟公司托运的货物饲料,装在一个,40,集装箱内,箱号为,CCLU6311402,,由中海公司的向悦轮在汕头港承运至青岛,于,2007,年,1,月,21,日由青岛新东方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运抵兄弟公司厂内。兄弟公司以船期延误导致货物变质损坏为由,将集装箱扣留作为证据,至今未予归还。兄弟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向中海公司发函,要求中海公司赔偿因运输时间长导致饲料变质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中海公司以被告强行扣留集装箱,至起诉时仍未将提走的集装箱归还原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将集装箱返还原告,并且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7,900,元。被告兄弟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第一,被告不认为集装箱,是无故扣留,此单货物自,2006,年,12,月,26,日由原告承运,当时与中联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了保险费,中联公司承诺,1,月,5,日到达被告公司,可实际上,1,月,21,日才到达,时间长达,26,天。第二,在承运过程中,此批货物在气温高湿度大情况下在南沙广东新港无故滞留,13,天,实属原告操作中的失误,也是此批货物变质的最根本原因。到货后被告公司在处理此事上完全按照中联公司的程序进行的。按照程序发现货物变质后,被告公司及时与中联公司联系,停止卸货等待处理。开箱、铅封、货损情况被告都予以了拍照证明。在等待原告来人处理的过程中运输单位报警,由烟台,110,出面协调才进行卸货,由被告通知中联公司将集装箱作为证据保留,需要说明,在此之前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形式的合约。,2007,年,2,月,1,日被告公司正式向原告提出维权,通过中联公司转交,将货物损失记录、发票及照片交由烟台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自从发生货损事件后至答辩日被告公司从未接到原告任何要求归还集装箱的文件,对被告公司的要求也一直没有回复,实属有意拖延,故意扩大损失。综上,恳请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各公司之间的关系示意图,青岛中联公司,汕头市中联公司,委托,烟台兄弟公司,委,托,【,审判,】,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个,即,(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被告能否以货物变质为由扣留集装箱。,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双方均认为兄弟公司是本案所涉货物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中海公司是承运人,中联公司是兄弟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中海公司是承运人,兄弟公司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根据,能否得到支持。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中已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有效并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条款适用于本次运输的当事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83,条规定,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现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包括兄弟公司与中联公司,中联公司与汕头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书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约定,原告网上发布的有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不能视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应有有关当事方的明确约定,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扣留原告的集装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在收取货物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将集装箱返还原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已在,2007,年,1,月,21,日收到货,至今未将空箱归还,应视为已超出合理时间,应立即将空箱归还原告。,关于被告能否以货物变质为由扣留集装箱。如果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其所运输的货物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但不能自行扣留原告的集装箱。另外,现无证据证明相关的运输合同中有货物在,1,月,5,日到达被告公司的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的集装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Thank you!,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