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13,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13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市场交易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相关协议的法律制度。,所涉主要内容,静态,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合同的内容,动态,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及违约追责等,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市场交易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旅游,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合同法,旅游法,旅游司法规定,2,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合同法旅游法旅游司法规定2,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服务为内容的合同。,3,广义,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合同,狭义,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包价旅游合同和,-,单项旅游服务合同,最狭义,即包价旅游合同,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的概念3广义旅游者与旅行,旅游合同不同于,旅游法,规定的合同,前者以旅游经营、服务为内容;后者虽以旅游合同为主,但也包括主要由其他法律调整的合同类型。旅游法第五章对旅游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既包括最典型的包价旅游合同,而且也包括旅游咨询、代订、住宿等合同。,本章坚持最狭义的旅游合同概念,即旅游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包价旅游合同。,4,哦,是这样,旅游合同不同于旅游法规定的合同,前者以旅游经营、服务为内,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游合同的性质,旅游合同是由,旅游法,规定的典型、有名合同,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相比,旅游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旅游合同是消费者合同;,旅游合同是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目的的合同;,旅游合同是服务合同;,旅游合同是以当事人人身受领的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多种学说主张。,委托代理说,居间合同说,承揽合同说,5,理论上关于旅游合同的争论建立在我国法律未就旅游合同进行专门规定的基础之上,以实现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旅游合同纠纷的目的。在,旅游法,已经明确规定旅游服务合同的前提下,已经没有必要将旅游合同归入,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下,直接适应,旅游法,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即可。,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游合同的性质旅游合同是由,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旅游合同的订立,概念: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做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最终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旅游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合同的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和解除。订立是后续环节良好运转的基础,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条件,因而应审慎、完备、适法地订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不同。,订立旅游合同并不必然成立旅游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对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磋商谈判,直至达成合意过程的描述,法律对此并无特别的规定。而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缔约人,即缔约双方,也可以是双方的代理人;,意思表示一致,至少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的必须能够确定,即旅游服务内容。,6,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旅游合同的订立6,旅游合同的订立、成立不同于旅游合同的生效。,双方若就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旅游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能否发生效力,还受到如下限制:,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旅游合同则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因此也就无从生效;,双方是否将生效与将来客观上确定或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相联系,即是否设有生效条件。若有,则条件满足之前合同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合同是双方就相关旅游事宜做出的自我决定,只有在健全、无瑕疵的状态下形成的自我决定才受法律保护。如果订立过程中发生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可能处于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的状态。,7,旅游合同的订立、成立不同于旅游合同的生效。7,旅游合同成立的模式,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是旅游合同成立的基本模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贸活动中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构成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通常是特定的人,有时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8,旅游合同成立的模式8,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的代理人可代为承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9,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承诺9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旅游合同的订立除遵循要约,承诺的一般订立规则外,最常见的是采取由旅行社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来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10,旅游合同的订立除遵循要约承诺的一般订立规则外,最常见的是,二、旅游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构成旅游合同的内容。根据旅游合同条款的功能,可以分为:,11,合同条款,提示性,条款,主要条款,普通条款,二、旅游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旅游合同的条款1,提示性条款是法律为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提示缔约人所作的具有示范意义、提示意义的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示范性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旅游合同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取舍。,12,提示性条款是法律为示范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提示缔约人所作的具,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就不能成立。旅游法第,53,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组团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除“其他事项”条款外皆为主要条款,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旅游合同不能成立。,13,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就不能,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旅游法第,53,条规定之外,还可能就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证照代办与保管等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即属于旅游合同的普通条款。,14,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旅,(二)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从旅游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旅游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基于旅游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由合同条款予以确定,也有些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如旅游者的替换权和任意解除权等。,旅游合同的权利,15,基于合同的权利,债权,形成权,抗辩权,(二)基于旅游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从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债权是旅游合同中的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旅游合同的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予以给付,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旅游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旅游合同债权是相对权。旅游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在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效力,相应地,旅游合同债权也是相对权,仅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而不得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主张。但是,由于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主要并非由缔约旅游社直接提供,因此,旅游法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旅游合同的相对性。如第,58,条就规定地接社应当按照合同相关内容提供服务;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地接社采取措施进行补救。,16,旅游合同债权是旅游合同中的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旅游合同义务,17,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旅游合同义务17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其与合同是否成立并无直接关系,如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就是其先合同义务的体现。,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根据旅游合同或相关法规而产生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18,给付,义务,作为、不作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基于法律、基于诚实信用,照顾、协助、保密、保护等,不真正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减损义务,先合同义务18给付作为、不作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基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旅游案件司法规定,第,9,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泄漏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结果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等责任。,(三)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3,种。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否则受到行政处罚。当然,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不必然得出双方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的结论。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是为了保存证据,便于发生纠纷后有据可查。,19,后合同义务19,三、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履行是指旅游合同中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0,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三、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履行是指旅游合同中,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履行无任何瑕疵。,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旅游法第,6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在合理范围变更合同,即体现了合同履行中尽可能减少成本的经济合理原则。,21,适当履行原则21,情事变更原则,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注意,情事变更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22,情事变更原则22,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效力包括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经营者的效力和对旅游者的效力。,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效力,依约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旅游法规定也是地接社的义务,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对旅游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