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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1,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发文时间:2007-2-14,实施时间:2007-3-1,部长李盛霖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五章44条),2,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安生产条件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3,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监管范围,术语,监管方针,监管原则,监管体制,监管职责,4,1.编制目的,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5,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6,3.,监管,范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平安生产行为;,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7,4.术语定义,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加固等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8,5.监管方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9,6.监管原则,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10,7.监管体制,交通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1,8.监管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限制定管理规章和标准;,依法对从业单位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平安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局部,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分;,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平安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平安生产知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2,第二章 平安生产条件,资质条件,三类人员,考核发证,特种人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13,1.资质条件,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项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平安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14,2.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工程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工程经理、工程副经理和工程总工。,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15,3.考核发证,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施工单位平安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平安生产知识考试和平安管理能力考核两局部。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6,4.特种人员,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施工船舶、爆破、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执证率100%),17,5.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检测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18,6.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9,第三章 平安责任,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勘察单位的平安责任 ,设计单位的平安责任 ,监理单位的平安责任 ,提供设施、设备和产品的单位的平安责任 ,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 ,20,1.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工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平安生产费用。,平安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平安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信用情况、平安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给、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21,2.勘察单位的平安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平安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22,3.设计单位的平安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平安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3,4.监理单位的平安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平安生产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平安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24,5.提供设施、设备和产品的单位的平安责任,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装置,提供有关平安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性能到达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平安性能。,25,6.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平安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依法对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2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缺乏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平安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平安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撤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撤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平安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30,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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