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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1.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责任方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最初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故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后在1976年11月19日的伦敦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责任限制公约时,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改名为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从此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主体扩大至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责任人等,因而该项制度被称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1,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历史沿革,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即根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1862年修订的商务航运法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按每吨15英镑计算,一般的赔偿按每吨8英镑计算赔偿限额。,本世纪,国际上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三个关于责任限制的公约。详见11.2。,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2,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1、委付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最先采用。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在本身无过错而要对其代理人或雇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船舶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而获得免责。,2、执行制度:德国德意志商法典采用。根据这一制度,船舶发生债务,船舶所有人仅以海上财产清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对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3,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3、船价制度: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中采用。1854年英国商船法改用金额制。,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负赔偿责任。,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额。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4,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5、并用制度: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中采用的是船价制。后于1935年修改该法时采用了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并用的制度。,该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以船舶价值为限,以法律规定的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船舶价值高于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则以该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船舶价值低于该金额,则以船价为限。如果发生海损事故后船舶全损,船舶所有人则不负赔偿责任。,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5,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完),6、选择制度:1908年比利时海商法采用。选择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委付制度、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其一,限制责任。该制度的特点在于选择,一经选定,则依选定的制度执行。,总体而言,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采用船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家还在采用。,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 海事赔偿责,6,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一、性质:是法律赋予有关赔偿责任人的一种自我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这一制度符合公平原则。该制度是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不尽相同,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二、特点:,1、它是责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之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允许责任人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就可以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的,责任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超出限额的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得要求限制。,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7,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续),2、它是法定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主体、条件、限额、程序等,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3、它是责任人在特定场合对他人产生某些性质的海事赔偿责任的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发生的。特定场合造成的损害、某些特殊性质的海事赔偿请求引起的赔偿责任,责任人才可以依法进行限制。,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 性质,8,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展的需要;,3、海上风险大,海船投资大,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9,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责任限制:也称单位责任限制。在海上运输领域,单位责任限制,除海上旅客运输之外,主要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如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单位责任限制并不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实际上在诸如铁路、公路运输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一、海事赔偿责任限,10,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1.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同,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受雇人、责任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11,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2.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同,船舶营运或救助中的货损及其他财产损失、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本船或他船甚至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等方面的赔偿请求,仅限于对本船所发生的货物灭损和货物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或对本船所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损的赔偿请求,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12,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3.责任限额不同,我国海商法实行的是金额制度,赔偿责任限额按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分级计算。,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13,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4.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抗辩权,它的行使需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单位责任限制制度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的行使不以责任人的申请为前提,更不必提供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或法院根据事实确定责任后,会自动适用。,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14,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5.法律依据不同,可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我国,涉及货损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旅客运输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 承运人责,15,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续),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海商法第2章第3节“船舶优先权”第30条规定: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11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责任限制制度的实施对船舶优先权的实施的影响表现在:,1、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以后,债权人不得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2、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法律依据与方式上,只能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为准,而不能以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和要求进行清偿。,3、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完毕,船舶优先权消灭。当然如果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非限制性债权以及非本次事故的限制性债权,则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续)二、海事赔偿,16,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参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限制权的丧失、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双方请求金额的对冲。,一、责任限制的主体:也称责任人,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有权依法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2、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佣人;3、责任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海商法,17,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二、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限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了下列四类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二、,18,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3、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3、,19,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依法不能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下列各项为非限制性债权:,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三、,20,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续),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21,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续),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各国法律以及有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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