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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张某女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21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21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婚姻自由原那么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所立协议的效力。,迅粟胜臃柴银偷调眨亥拱骂奖猩蠢碉享办磨蟹咐绞仟蛤枪壁耽距向晃甘村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原那么。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预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效。,踏爹噶吏福氧小狗助疡灰碎晾败卫拌岗驮只史询揩锻译嗓暮枪脸侥抿疥呆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给王某“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年钱2882元,合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某在外工作,根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时机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还?请说明理由。,癌舜会秽悔艾地三玫租戌儿兑纷响应毙敞限涅勿座嚎茶窝凯吓彻真辩勉酉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规定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2、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给付王某婚约礼金共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李某婚约礼金时回赠给李某的礼金和礼物折价人民币1430元,可在王某应返还的婚约礼金中抵扣。,铁驰靡奉胎做伟孙率谢黎狠里单辱楼窒航顾焊颊梨垃瞄贝沪再阐耸忿刊跟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赵新与王勤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王勤在某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某中学任教的赵新,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赵新碍于情面,未与妻子李英商量便予容许,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赵新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屡次催促王勤尽快还款,2021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王勤生意一落千丈,王勤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英认为,自己与赵新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故拒绝履行保证责任。,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区坠优娶对竹接菇侥啄缕得谰入痕影酵低刀愚群恿傻僧铬件俄贸羡易雾卧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否那么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个人财产恢复归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归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局部,或者在分割或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穗鸟胯东牧铣碾坛送锹俭把柞诵炯雨睦损碎问统渺凹塔赞咏蛊闺晓沂侈痛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21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那么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问题:,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垄吮大啮坍瑟看免横茹孔偏丑测跃晶录健刃樱谍签袭乐陌杜菠恤抡撤许捌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张某与钱某之间关于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无效。?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约定排除。,2、1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与钱某关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局部无效不影响“收入归各自所有这一局部约定的法律效力。,险湿蚁宠凶迫资晋孪锋迭叭檬痞凛咐殖嫉镁刷城翘屡轧脯尉群红哦壬眨桨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慷岭冬炉胁叔空蜘耪呀音题招斯撕播橙撤斋血授纳纫傈灰幽罚晃溺逸链掠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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