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法学,(,2014,年,8,月),讲课主要内容:,一、劳动法基础理论;,二、,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法律责任;,一、劳动法基础理论,(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二)、,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1),劳务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2),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都不适用劳动法。,(3),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4),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5,),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第,2,条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新型的用人单位;第,96,条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新增内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物所等,劳动法为“劳动合同关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三,),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四)劳动法的内容,1,、就业促进法,公平就业、就业服务 与管理、职业教育与培训,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3,、劳动基准法,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障,4,、社会保险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实行民主管理原则;,4,、实行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5,、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也有的概括为三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三方合作原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者应完成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第二,,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处处体现出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干预。,第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七,),、劳动法的主要特点,(八)、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和法律条款,(一)重要知识要点,1,、,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2,、,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劳动时间,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加班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计件工资制: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每周,40,小时)能完成工作量确定计件定额。,工资的组成: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加点工资: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A.退役军人B.残疾人,C.未成年人D.少数民族人员,二、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实施。,(一)、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劳动法,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诉讼,不是必经程序,(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突破,一、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四、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优先,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六: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七:特殊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八: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九:,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