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gxylcgj,制 作,页面,生 产 经 营 单 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前 言,尊敬的各位平安工作者,您 们 好!,你们好,讲平安的目的,为了共同做好平安生产的管理工作;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的平安生产知识!,学,习目,的,增强平安生产的意识,加深对平安生产的认识,提高平安管理的水平,有关法律对学习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为什么要学习平安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平安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学习平安生产知识的原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缺乏根本的平安生产知识,平安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平安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义,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摘自?平安生产法释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特征,、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摘自?平安生产法释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平安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平安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平安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2002年时对平安培训的有关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 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平安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平安监察办事处:为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及平安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素质,促进平安生产,依据?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及平安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及平安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设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和平安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平安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平安生产培训,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培训和平安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标准和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的根本知识、方法与平安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平安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那么;四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五、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和平安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平安生产的规章、规程、标准和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平安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平安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七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八典型事故案例。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平安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一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二平安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三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四典型事故案例。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一厂矿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平安生产根本知识;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平安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三班组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平安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九、新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平安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从事平安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平安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播送、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平安资格证书。三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平安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分;对认真开展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撤消其平安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平安资格证书的;二未按期参加培训、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二十、各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意见。,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2002年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培训和平安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标准和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的根本知识、方法与平安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平安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那么;四、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