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简介,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经济的进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进展问题,诸如网络环境下的学问产权、隐私权问题,制定什么政策促进电子商务进展,如何界定和制裁网络犯罪行为,信息教育如何普及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合理正确的信息政策和法律来加以解决。本章介绍信息政策和法律的体系构造、信息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一般原则以及信息政策和法律的评价方法。,10.1,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信息政策的含义,在本书中关于信息政策的争论主要是从主流的国家信息政策的层面开放的。我国学术界对国家信息政策的概念作过多种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治理的角度动身,认为信息政策是国家依据需要规定的有关进展与治理信息事业的方针、措施和行动指南。,(2)从决策的角度动身,认为信息政策是政府或组织为实现肯定的目标,如信息自由流通、信息资源共享而实行的行动准则。,(3)从信息活动动身,认为信息政策是调控社会信息活动的标准和准则。,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国家信息政策概念作了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在目标和功能上是全都的。我们认为,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治理和信息经济进展中消失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进展而实行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安排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进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我们依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问题、政策内容、政策形式来分析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建构问题。,(1)政策主体,政府是国家信息政策的主体,这是特别抽象的。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制定的有效和公正,我们认为,应在依据专业化和协调性统一原则的根底上,由国务院直接牵头,在有关信息治理和信息产业进展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之上,建立一个全新独立的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这种保持独立性的好处是:第一,可以削减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削减不确定性,并且可以作出公正的政策;其次,具有独立性的政策制定机构将更加趋于专业化;第三,还可以增加决策的透亮性。目前我国的国家信息政策和法规制定机构有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政策法规司等。,如:美国信息政策和法律的立法与执法主体机构。,总统,副总统,NII询问委员会,IITF,秘书处,应用与技术委员会,政府信息技术,业务工作组,技术政策工作组,保健信息应用,工作组,信息根底设施专题,小组(IITF),电信法规委员会,普及效劳工作组,牢靠性/脆弱性,工作组,国际工作组,法规起草专题组,监视工作小组,NII,安全问题论坛,信息政策委员会,学问产权工作组,个人隐私工作组,政府信息工作组,(2)政策目标,信息政策目标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所实现的利益协调和安排关系。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国家信息政策的目标是:信息效劳社会化和通用化以实现公正;信息产业市场化以实现效率;信息治理科学化以保证安全。,(3)政策问题,信息政策问题是指能够列入政策制定议程的客观社会问题,即信息政策应当解决的社会冲突和问题。现代社会的信息政策问题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关联性,要求对信息政策从整体上进展综合性的争论,以便理清信息政策所涉及的各种简单关系。,当前信息政策问题主要有,产业经济进展问题,法律问题,产业经济进展问题,宏观层次上:,a.信息产业进展与投资。信息产业进展战略;信息产业进展与资金缺乏的问题;国内信息市场开放与民族信息产业爱护、扶持问题。,b.信息根底设施建设。解决信息传输网建设、经营与效劳的关系问题,即线路供给者、网络效劳者和信息供给者的关系问题;建设数字图书馆、档案馆等信息资源机构。,c.信息资源治理。信息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问题;国家部门机构垂直治理造成大量公用信息归部门全部的问题;政府信息治理、企业信息治理与信息用户的关系问题。,d.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与信息资源的关系问题,特殊是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与有线电视网的关系;公用网与专用网的关系问题;信息技术进展、创新和利用问题信息处理过程、信息存储技术、传播技术。,e.人力资源的投资。信息产业进展与信息人才缺乏的问题;信息教育的普及问题。,f.信息经济测度标准和信息化指标的制定问题。信息经济测度标准和信息化指标是用来反映和衡量一国信息经济进展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的工具。在肯定程度上,信息化指标可以检验国家信息产业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微观层次上:,a.IT行业、网络产业(如电信业)的垄断问题。解决政府规制与自由竞争的冲突,兼顾效率与公正,商业性与公益性。,b.出版业(垄断竞争市场行业)的高额利润问题。,法律问题,学问产权爱护问题:,学问产权的爱护主要是利益问题。解决信息共享和学问产权爱护的冲突问题。,a.工业产权爱护、专利权爱护、技术转让。,b.版权、著作权爱护。,c.商标权、域名爱护。,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解决信息自由流通和信息安全的冲突问题。,a.信息公开与信息爱护问题。个人隐私权爱护;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隐秘爱护;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爱护;跨国数据流问题。,b.国际信息合作与国家信息主权的关系。,c.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防范与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d.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问题。,(4)政策内容,我们把国家信息政策内容简化成经济的和法律的两个层面加以争论。,经济层面,a.宏观产业进展经济问题,有如下几点政策可以考虑:,数字经济政策。建立鼓舞信息技术进展的“以信息为中心的新经济”体系。,有关风险投资、金融帮助、信用保证、穿插融资、引进外资的政策以及国家为扶持信息产业进展而实行的优待贷款、税收减免、补贴、产业进展基金等政策。,优先进展远程信息效劳业政策。如进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玩耍。,有关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政策以及推动信息产业进展的关键技术选择。,信息劳动力的培育与进展政策,如人才流淌政策、普遍教育政策(进展远程教育)。,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政策、信息利益安排的信息公正政策,实现“三网融合”,即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有线电视网融合,节省资源,实现信息的一体化效劳。,b.微观市场经济问题,应施行如下政策:第一,价格政策。其次,税制改革。第三,规章和有关政府组织改革。第四,法规改革。第五,企业的公司化兼并与国际接轨,使企业按商业规章经营。,法律层面,a.学问产权爱护,在制定有关学问产权的政策时,应当实行使学问产权的价值到达最大化的原则,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爱护学问产权。依据这条原则,我们可以在学问产权与资源共享的关系中实现最大的效率与公正。,b.信息自由流通与信息安全,可以施行如下政策:,第一,公民通讯的实时掌握和掌握主体的保密义务,明确掌握主体的范围和权限,不干预公民的正常通讯自由以及猎取信息自由,爱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其次,政府有向公民供给信息的义务;,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向公民披露财务信息和必要信息的义务;,第四,爱护国家、政府及有关组织机构、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核心隐秘和重要隐秘;,第五,国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发关键性信息技术、软件,以维护信息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第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制定;,第七,推动信息国际沟通。,(5)政策形式,政策形式是指政策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宣传、执行政策的有效工具和合法依据。信息政策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有关信息政策内容的文件、指南或规定。,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原则还不成熟,信息政策内容体系还不健全,属于全国性的国家综合性信息政策的争论显得缺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整体性的国家信息政策尚未形成,因而面对很多信息治理和信息经济领域缺乏应有的导向和约束。基于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国家信息产业进展政策,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将国家信息政策转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进展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同时,针对我国社会信息化进展中新消失的一系列问题,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标准社会信息行为,制造一个安康稳定的社会信息化进展环境。,10.2,信息法律,信息法律的含义、类型,信息法律是指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利益、权益与安全问题。信息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问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信息安全法、信息公开法、新闻出版与传播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法等)、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等等。,我国在信息化进展的进程中特别重视相应的法制建设,近几年来不断地公布了一些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开头构筑起我国关于信息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在现有的国家信息法律中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其适应信息化进展的需要。,其次,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根底上另行制定特地的法规。,第三,我国还公布实施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对已经发生的但是由于种种缘由目前临时没有通过立法来调整的现实问题予以标准。,这些信息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即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是分散于各行政部门里,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而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展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立法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的立法、学问产权立法以及涉及加强 计费监控、电信管制等热点问题。,三是有形规章与无形规章共存。在实际中,有形的成文的信息法律法规较少,而无形的非成文的信息规章较多。很多信息规章是通过会议或新闻公布会的形式公布的。,四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进展程度为信息法律法规的立法空间设置了特定的边界条件。,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在其国家和社会信息化进展的进程中对于法律环境的建设,归纳起来,主要应用了以下几种模式:,(1)修改适用模式,(2)特地立法模式,(3)慎重暂缓模式,(1)修改适用模式,很多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信息化程度相对欠兴旺的进展中国家都主要应用这种立法模式,他们根本上只对已经存在的相对完整且普遍适用的传统法律部门中的主干法律作出补充性修改,一般不另外特地单独立法。,(2)特地立法模式,国际上那些信息技术兴旺、信息化程度先进的兴旺国家,以及一些在信息化进展中某些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如新加坡、印度、阿根廷等等往往较多地承受这种立法模式,它们比其他国家在信息化的某些方面生疏更深、实践更多,获得更多的阅历教训,因而更有可能进展某些方面的特地立法。,(3)慎重暂缓模式,由于国家的信息化进展整体上正处在快速进展的过程中,有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争论、探究和试验,其法律性质、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标准作用点、相关法律价值取向和具体构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生疏,现在就要通过立法建立标准调整机制,明显条件并不成熟。很多国家目前主要实行“慎重”的态度,暂缓立法,而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推动国家信息化的自由进展。,10.2.3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根本过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诸国在其国家立法的过程中,根本上都遵循着为促进信息化进展排解障碍的根本思路,实行的是一条“政策导向、行业自律、立法规制、逐步统一”的进展道路。,各国政府在信息化进展之初以各种“打算”、“行动纲要”的形式制订了一系列根本政策,为国家的信息化进展指明白方向和目标,为今后的实施奠定了根底,起到了政策导向作用。,随着国家信息化的进一步进展,相应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起来,行业自律型的标准机制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最显著的标志是政府加强治理,包括以某种形式的引导和,参与,赐予行业协会组织更多的治理职能,使其更具功能性和权威性,以此形成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提升。,政府在鼓舞行业自律的同时,在有关政策的根底上,针对信息化进展进程中的实际状况,吸取行业自律过程中所获得的阅历教训,通过对已有政策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