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了解的部分),1,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1,(一)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森林法,。,2,(一)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立法概况,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林法,;,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3,立法概况3,森林法的基本原则,(,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4,)依法治林的原则。,4,森林法的基本原则4,(,二,),林权的种类,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的种类,1,、国有林权,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3,、个人林木所有权,5,(二)林权的种类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核发林权证的条件,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6,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6,(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工作。,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7,(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8,(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9,(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10,(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10,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熟悉的部分),11,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11,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2,、投资鼓励措施,3,、税费减免措施,(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四)依法治林的原则,12,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12,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督林权的正确行使。,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13,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14,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15,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15,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掌握的部分),16,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16,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我国的林业事业、逐步改善我国资源状况、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2,、森林法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3,、森林法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4,、森林法有利于鼓励林业科学研究。,17,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森林法的,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林权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围绕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从表面上看,林权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但是,解决这类纠纷,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而需要分别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林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林权纠纷的时间较长;另外,我国山林权的变动很大,且没有档案证据,难以确定山林权的真正归属。,18,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1,、当事人协商解决,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2,、行政解决,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19,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通常解决林权纠,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其它的部分),20,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20,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1,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5,、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22,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6,、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23,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6、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二、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