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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汉前206年公元220年,西汉前206年公元25,东汉25220,汉代参考书目,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 穆著,秦漢刑罰制度研究 (日)富谷至著,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 李振宏著,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 胡仁智著,易中天品读汉代风云人物,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思想倾向,一黄老思想的核心清静 无为,“无为而治 无为而无不为,轻徭薄赋 约法省刑,左下:黄帝像,右上:老子像,右下:西汉?老子?帛书,黄帝与老子,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史记郦生陆贾列传?,1、陆贾,二儒学对秦暴政的反思,秦以区区之地,千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馀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贾谊过秦论?,2、贾谊,二、汉代中期以后独尊儒术,一思想变化的原因,1、汉初儒家对仁义道德思想的传播,2、内部原因汉初诸侯国.ppt,3、外部原因汉代疆域.ppt,4、汉武帝刘彻个人原因,汉武帝刘彻像,二儒家正统思想确实立,1、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思想上:统一百家,独尊儒术,政治上:君主集中一切权力大一统.ppt,法律上:大德小刑,德主刑辅,2、对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认识,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一、西汉初年的立法,1、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汉书刑法志?,汉高祖刘邦,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缺乏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2、萧何作?九章律?,来源,篇名,内 容,法经,原有,六篇,盗,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贼,囚网,囚禁和审判 罪犯 为囚。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捕,杂,贼盗以外其它犯罪。狡禁、金禁、淫禁、嬉禁、城禁、徒禁,具,具其加减,量刑一般规则,萧何,新增,三篇,户,户口管理,厩,畜、牧、驿管理,兴,劳役征发,九章律篇名及内容,3、叔孙通修订朝仪 作?傍章?十八篇,作者,名称,篇数,内容,萧何,九章律,9,基本刑法典,叔孙通,傍 章,18,朝廷礼仪,张汤,越宫律,27,宫廷禁卫,赵禹,朝 律,6,诸侯朝觐,合称,汉律,60,篇,二、武帝时期汉律体系的形成 1、汉律六十篇,汉简,2、问题:汉律六十篇抑或更多?,张家山汉简出土,承秦律:六篇之外田律、金布律。,创新律:三篇之外爵律、均输律。,左、中:居延汉简 右:张家山汉简,汉代法律简牍,类型,功 能,律,先皇制定的 稳定的 基本法典,令,针对特定问题的诏令 政事规制,科,针对特定犯罪的单行刑罚,比,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1、律令科比,?汉书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释律令,2、法律章句,含义:即儒生分章分句地像注释儒家经典一样,以儒家伦理注释律令,过程:法律注释释从非官方到官方,“大杜律、小杜律,后果:引经注律 律学兴起,法律儒家化,第三节:汉代的刑罚制度,一、刑罚改革,一刑罚改革的社会背景,1、社会经济稳定开展,2、文景之治,?汉书食货志?,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那么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乘牝者摈而不得会聚。,文景之治,文帝与景帝像,?汉书刑法志?,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正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二改革的发生过程 缇萦上书,帝,诏书,结果,文帝,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弃市。,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景帝,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自是笞者得全,三改革的内容文景三诏,?汉书刑法志?,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箠令,左下:狱吏与刑徒,右下:西汉阳陵刑徒墓地,右上:刑具钳,汉代的刑徒,四汉代刑罚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其意义在于,1、中国的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2、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开展奠定了根底,3、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其局限性在于,1、肉刑改革并未彻底,宫刑并未废除。,2、刑罚等级设定不科学,由笞入死缺乏合渡。,二、汉代刑罚原那么的开展,一上请制度,上请制度源于儒家所强调的等级名分,是汉律中赋予贵族官僚的一项法定特权。它规定凡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犯罪,执法官无权擅自判决,而需“上请皇帝裁夺,由皇帝据犯罪情况决定减免刑罚。上请制度既保护了贵族官僚减免刑罚的特权,也表达了皇权对司法领域的控制。,二、恤刑制度进一步开展,三、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的法律化,以儒家思想为根底,汉朝统治者从汉宣帝时起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互不揭发犯罪,法律对这种隐罪的行为可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此后,亲属相为容隐的制度在中国沿袭了近二千余年。,说明1:儒家的思想根底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汉书宣帝本纪?,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说明2:亲亲首匿入律,第四节:汉代司法诉讼制度,一、主要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司法,2、地方郡县司法,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制度告、劾,2、审判制度,鞫狱审讯),读鞫 宣读 判决,乞鞫 (复审),三、春秋决狱,1、含义西汉中期以后利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所隐含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也称为经义断狱。这种作法盛行于汉代中期以后,一直沿用于南北朝,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2、盛行的原因,儒学地位确实立,儒学精神的强调与正本清源,案例分析:许止敬药-,乞养子杖生父?,寡妇再嫁?,3、春秋决狱的原那么原心定罪 区分志善志恶“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董仲舒?春秋繁露?,4、春秋决狱的影响,定罪量刑时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弥补了汉代法律开展中的缺乏,推动了律学的开展,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缺乏标准性,极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在法律执行中使法律道德化走向极端,四、秋冬行刑,汉代规定对死刑犯,除罪大恶极需要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安排在秋冬季执行的一种制度。,试题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以下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不准确的?2003年卷一第6题,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表达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开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办。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05年卷一15题,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按包庇罪论处,C.与其丈夫同罪,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分,3、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以下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05卷一17题,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4、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揭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以下哪种刑罚?06年一15题,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5、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以下哪种评论是错误的?06卷一16题,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那么,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本章思考题:,、简论汉代法制思想的变化及原因,2、如何理解“汉承秦制自学第2节,3、简论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4、何谓春秋决狱,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如何,5、解释、辨析以下名词:,法律章句 春秋决狱 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九章律 汉律六十篇 汉代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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