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婚 姻 法,目 录,1,结 婚,2,夫妻共同财产,3,4,婚姻法简介,离 婚,4,4,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标准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一、婚姻法简介,4,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一、1950年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预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婚姻法简介,4,二、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1. 对根本原那么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方案生育原那么;,2. 结婚条件的修改;,3. 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4. 离婚条款的增补。,一、婚姻法简介,4,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1. 关于总那么,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2. 关于结婚制度,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3. 关于家庭关系,改进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标准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对子女的教育抚养、赡养和扶养等作了修改;,4. 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予以列举,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和一方有过错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5.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婚姻法简介,4,婚姻法根本原那么:,1婚姻自由原那么;,2一夫一妻制原那么;,3男女平等原那么;,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原那么。,一、婚姻法简介,二、结 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二、结 婚,二、结 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二、结 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二、结 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二、结 婚,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特征:,A,、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B,、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C,、必须是法定个人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的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三、夫妻共同财产,四、离 婚,离婚的概念,离婚系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2,、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四、离 婚,一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2裁判离婚:,法定情形:婚姻法 32 条不忠、暴力、恶习、分居。,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离 婚,二离婚的效果,1,2,3,4,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离,婚,诉,讼,中,四、离 婚,1财产分割,协议处理,不成的话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那么判决,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四、离 婚,2债务清偿,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后债务一般为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后债务个人承担的两类情形:,与债权人直接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知情,四、离 婚,3,子女抚养,监护资格、抚养义务、探视权,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问题: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单方改变孩子的姓名?,四、离 婚,原告陈某夫与被告吴某妻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小奇随被告共同生活。2003年2月,被告单独将陈小奇的名字更改为“张杰。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请求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在法院询问时表示,“张杰是他愿意用的名字。原告认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离 婚,法院认为: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关于姓名权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双方的共同意见。特别是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成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其行为是错误的,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因此原告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离 婚,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1. 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那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亲生活;但母方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由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四、离 婚,3.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扶养应考虑经济能力、身体状况、和子女的感情、子女的意愿、方案生育等因素决定。,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中一方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5父母抚养条件根本相当,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由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随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6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四、离 婚,3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1.“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3. 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4. 子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四、离 婚,4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1.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离 婚,3.一方因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事由,需要中止其探望子女权利的,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4.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四、离 婚,4离婚诉讼中,生活困难帮助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四、离 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四、离 婚,经济补偿权,?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四、离 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 46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离 婚,要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离 婚,无过错方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 年内另行起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 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 年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