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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http:/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7,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http:/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8,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http:/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9,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http:/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10,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http:/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11,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http:/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12,二、,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http:/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13,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六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http:/ 一般认,14,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七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http:/ 高级认,15,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八条,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http:/ 失信企,16,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http:/ 高级认,17,三、不同企业信用类别对应不同的管理原则和措施,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http:/ 企业名,18,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http:/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19,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http:/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20,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http:/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21,五、,AEO,政策,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经认证的经营者,http:/ AEOAuthorized Econom,22,五、,AEO,政策,定义: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http:/ 定义: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23,仓储业,经营者,分销商,生产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机场,港口,进口商,出口商,综合,经营者,货站,经营者,http:/ 中新,2013,年,6,月 中韩,2013,年,10,月 内港,2014,年,5,月 中欧,http:/ 五、AEO政策http:/,28,五、,AEO,政策,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韩国,2013,年,6,月,27,日,签署,AEO,互认安排,http:/ AEO互认实施情况:中国韩国http:/,29,AEO,互认实施情况:内陆香港、台湾,内港:,2014,年,5,月,18,日(陆路,海关总署公告,201338,号),2014,年,9,月,1,日(全面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64,号,输入规则详见该公告),五、,AEO,政策,http:/ 五、AEO政策htt,30,五、,AEO,政策,正在互认的情况:中美(,C-TPAT,)、中欧、两岸,下一步:结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的,AEO,互认,AEO,认证中心(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巴西、南非等十几个国家),每月数据交换:委托深圳海关,2014,年,9,月,http:/ 1234567,”;,2,、识别: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五、,AEO,政策,http:/ 57,号),2014.3.27,(三),A,类企业“属地申报、属地放行”:,1,、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为,A,类,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布控查验货物外,可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http:/ 57,号),2014.3.27,2,、有关工作要求、职责分工、作业流程,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监发字,2013,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http:/ 一是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45,七、,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依托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区域内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注册、信用、通关管理、不良记录等信息的全面共享;各直属海关企管部门设立总协调员岗位,建立协调员联系配合机制,处理解决企业在区域内业务疑难问题;实现对报关企业申报质量、后续管理等管理信息共享、管理措施联动和管理结果互认。,http:/ 依托海关企,46,谢谢,!,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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