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开展,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作为先进科学技术已广泛应用,由于放射性核素与射线的固有特性,我国相应公布了平安应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法规,放射防护标准是开展放射防护监督与评价的科学依据。,第一节 放射防护法规,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标准性文件,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那么、决议、决定、命令等,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公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平安的行政法规,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现在除国家公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正在逐渐完,善和健全,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平安,促进电离辐射的合理应,用与放射事业的开展,第二节 放射防护标准,标准的慨念,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根底,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那么和依据,标准的慨念,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标准。它包括基,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标准,旨在通过标准的实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促进放射事业的开展,标准的开展,放射防护根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防护的根本原那么,并,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根本,限值。随着科学的开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逐步深入,根本,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标准的开展,1990年,1988年,1984年,1977年,1996年正式出版?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标准的开展,ICRP于1977年发布了第26号建议书,这是一部国际性的放射防护根本标准,参照这一建议书中提出的概念、原那么和限值,我国于1984年由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根本标准?,标准的开展,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辐射防护规定?,它们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依据,ICRP在总结了历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了当时新资料的根底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 1990年建议书,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根本依据,标准的开展,在lCRP 1990年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0)、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经济台作与开展组织核能局(OECDNEA)、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数百名专家,主要依据ICRP 1990年建议书的根本原那么,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缩写名为IBSS)。该标准暂行版于1994年问世,1996年正式出版,标准的开展,IBSS的建立代替了国际间原来的相应法规与标准,并以此为根底,审定和建立其他的国际法规与标准,ICRP1990年建议书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促使我国研制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根本标准。据悉我国新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平安根本标准?即将出版,这将对我们的辐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医用放射防护标准,在?放射卫生防护根本标准?及?辐射防护规定?的根底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放射防护标准。见书表l0-1列出一些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实施的与医用放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第三节 放射防护标准介绍,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的根本原那么,?放射卫生防护根本标准?提出,对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以及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根本原那么,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的根本原那么,实践的正当化 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放射防护的根本原那么,放射防护最优化 应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那么,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到达的最低水平。在进行防护设计时,应当谋求防护的最优化,而不是盲目追求无限的降低剂量,否那么所增加的防护费用将是得不偿失,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放射防护的根本原那么,个人剂量的限制在实施正当化与最优化两项原那么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这样就可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中的个人不致接受过高的危险度,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剂量限制,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对公众受照剂量的控制,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当量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到外照射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书中表102中的两种限制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卫生防护根本标准?,中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5mSv,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1次或屡次接受的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加以控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1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的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方案的特殊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那么,对事先方案的特殊照射,其有效剂量在1次事件中不得大于l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 250mSv,并要满足对眼晶状体不大于150mSva-1,对其他器官或组织不大于500mSva-1的要求,对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1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250mSv,并满足对眼晶状体不大于150mSva-1,对其他器官或组织不大于500mSva-1的要求,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对公众受照剂量的控制,公众的年剂量限值规定(表10-2)全身应低于,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应低于50mSv。,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全身照射的 年当量剂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上述年当量剂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不大于05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当量剂量不大于5mSv,ICRP 1990年建议书关于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在放射防护的观念上,1990年建议书引入了源相关与个人相关评价的观念,概括了职业、医疗及公众照射的根本防护体系,并区分了引起照射的“实践,减少照射的“干预和存在照射的“潜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照射,在放射防护体系中,在拟议的和继续进行着的辐射实践活动中,仍以“实践正当化、“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为根本原那么,同时强调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潜在照射,潜在照射应作为对实践评价的一局部。但剂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潜在照射委员会对干预的放射防护体系的根本原那么,包括任何干预应当利大于害和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时间应当谋求最低化,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对职业人员,要求连,续5年内的有效剂量限值应为l00mSv,(平均每年,20mSv),并且任何一年不超过50mSv,且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应小于150mSv,皮肤和,四肢小于500mSv,未孕的女职业者的剂量限值同男职业者,但,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职业者,需考虑保护母亲,腹中的胎儿,因此,对孕妇应以公众的剂量控制,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一,年不超过1mSv的有效剂量,特殊情况下,只要5年,平均值不超过1mSva-1,可以允许在单独一年中,有较高剂量。对眼晶状体和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值分别为15mSv和50mSv,IBSS限值,职业照射限值,规定连续5年内平均有效剂量应低于20mSv,并且任何单一年份内不超过50mSv;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应小于150mSv,四肢和皮肤小于500mSv。对年龄在16至18岁的少年,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四肢和皮肤为150mSv,公众照射限值,同ICRP 1990年建议书内容,第四节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 贯彻实施,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既有放射工作单位知法、守法加强自主管理的问题,也有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防护机构执法监督和宣传贯彻指导的责任,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指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规对自身的放射防护管理,是贯彻实施法规的主要方面,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法定权力,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知法守法。放射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职责,为使法规和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法(细那么)以及有关的管理标准等,负责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操作技术与防护知识的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法规与标准,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法规、标准的自觉性,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职责,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研究选择执行法规、标准的适宜技术途径和措施。标准中的根本限值或导出限值,可通过许多种技术途径来到达限值的要求。例如?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中,规定立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不大于12910-6C Kg-1 h-1。采取哪种技术途径和措施来改造防护不合格的x线机,使之到达这一导出限值,就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职责,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密切配合,贯彻落实法规与标准。法规与标准中有些要求,由于放射工作单位技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自身难以解决,这就需要求助于放射防护机构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效劳。例如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许多放射工作单位本身无力开展,即可求助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由执法机构认可的技术部门开展统一的个人剂量监测效劳,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定权力,国家法规、标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监督机构及监督员的责任是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催促检查,做到依法监督,据法处置;并依据法规监督检查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而根据标准进行监督检测与卫生学评价,从而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属于国家执法监督性质,省、市(地)、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放射防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监督权,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的目的是促进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确保放射工作的平安。因此,监督部门必须坚持现场与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