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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解读,人民调解法,解读,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我国的调解体系,大调解,框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我国的调解体系大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我国有历史悠久的民间调解传统,调人、胥吏,西周,“夫”,职听讼,秦汉,写入,大明律,明代,保长职责,清代,调解委员会,民国,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设置了专门的人员,明确写入法律,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历史悠久的民间调解传统调人、胥吏西周“夫”职听讼秦汉,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委员会”,雏形,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法定化,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恢复发展,201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人民调解法,法典化,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战争时期“人民,人民调解的制度建设,法规名称,颁布部门,颁布时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1989,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1990,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2002,年,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7,年,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常委,2010,年,人民调解的制度建设法规名称颁布部门颁布时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便捷性,平等性,协商性,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民间性,人民调解的作用,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纠纷,维护稳定,普法教育,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扎根基层、分布广泛,充分体现方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尽量避免形式化、程序化。,群众自治,重“情理”,避免了“一朝对公堂,九世结寇仇”的内部矛盾情绪激化,纠纷解决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协商,最大限度体现“案结事了”,及时疏通矛盾,是维护稳定的“减压阀”,通过纠纷矛盾的解决,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成为普法教育的高效课堂,宣传通过“人民调解”这一渠道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的作用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人民调解的成绩体现,大大缓解了司法工作的压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我省共有人民调解员,23,万人,上半年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1,余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其中,有调解协议的疑难矛盾纠纷,28,余万件;在田间地头、家庭院落等场所口头调解的简易程序矛盾纠纷,53,余万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417,起,21981,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772,起,11850,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373,起,44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205,件,5258,人。,人民调解的成绩体现大大缓解了司法工作的压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稳,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人民调解法,概述,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人民调解法概述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法律地位,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预防纠纷发生,向组成单位反映纠纷及调解情况,工作任务,人员构成充分考虑少数人群;产生方式充分体现自治,组织形式,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个,全省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7200,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3839,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373,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279,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479,个,其他调委会,19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法律地位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式,工作范围,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主动介入,可采取预防矛盾激化的预防措施,对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最大限度地体现“灵活性”和“便捷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式工作范围说服、教育和疏导婚姻家庭、邻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诉权,调解期限,及时,一个月以内,(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依法调解调解期限及时,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要求,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熟悉法律知识,程序法,刑 法,民 法,行政法,全国 模范人民调解员、,云南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王光跃,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要求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熟悉法律知识程序法刑,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第二十三条,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性质,按约定履行,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提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督促、督促,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人民调解法解读课件,人民调解法解读课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确认程序,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不予确认的情形,(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确认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申请法院对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人民调解制度介绍目 录1人民调解法2调解实务3,常见调解技巧介绍(,1/3,),“冷却降温法”,也叫“热案冷处理法”,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曼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情理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争取一般都跳不出个人圈子,因此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常见调解技巧介绍(1/3)“冷却降温法”也叫,常见调解技巧介绍(,2/3,),“扶正去邪法”,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无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逆向求助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类纠纷的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常见调解技巧介绍(2/3)“扶正去邪法”是指,常见调解技巧介绍(,3/3,),“案例引导法”,是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亲情解怨法”,是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此方法多用于家庭、婚姻、赡养。,“亲友疏导法”,是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成成功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凑效。,常见调解技巧介绍(3/3)“案例引导法”是指,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调解程序要点,调解公开性,有修正,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常见纠纷的法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婚姻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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