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证据的收集,概念,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证据收集的主体,各诉讼主体证据收集的范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证据收集,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可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依申请进行证据收集,包括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二、,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指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证据保全的动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开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诉前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海事诉讼 专利侵权 商标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第四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及其范围,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的主要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二、免证的事实,即无需证明即可视为成立,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决定的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第五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假设在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那么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证据提出责任和证明责任。,证据提出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防止败诉风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又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及学说,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那么作出了完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以下侵权诉讼,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创造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除了上述特殊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六节 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提供,一提供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范围提供证据;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二举证时限,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假设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那么发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可商定举证期限;,2.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应当于举证期届满提出;,4.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当事人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可通过证据交换,相互了解证据信息,进一步明确争执焦点,还可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证据交换适用于证据较多和复杂案件;,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三、质证,一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他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质证是法庭辩论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根底。,二质证的主体,质证主体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法官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三质证的对象,质证的对象是质证主体从事质证活动所指向的客体。它为质证主体指明了具体的质证目标,因而也是构成质证程序所必需的根本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