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张颖,婚姻法,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婚约:engagement,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我国,婚约不是结婚条件,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他只是表示双方愿意将来结婚。单纯关于订立和履行以及解除婚约的纠纷,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受理,但是涉及与婚约有关的财产或彩礼问题,法院会受理。,婚姻法,彩礼,在一些地方成为“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根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娶亲的一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出嫁的一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务,以表示其愿意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不同于“婚约,也不同于“无条件的赠与,当然也区别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彩礼的性质:,一、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不同于“无条件赠与。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给付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结婚不成,即给付彩礼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赠与行为就不能转化为现实,财产状态应当恢复原状,即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彩礼的给付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即男女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婚姻法,二、彩礼不同于婚约。彩礼是当事人基于结婚的这样一个特定目的而自愿给付的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缔结婚约和给付彩礼在法律意义上都是自愿行为,不能强迫。因给付彩礼以及因为男女恋爱关系终止后彩礼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婚约的履行或者解除问题等争议,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确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争议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给付了彩礼男女双方却未结婚,原那么上收受了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对方。如果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了,原那么上不需要返还彩礼,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条件。,2、结婚前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当事人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也就是说,在给付完彩礼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了,共同生活期间,给付彩礼的一方不能反悔,要求对方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案例:,金某是某市城关区城下村的一名待业女青年,高中毕业后曾在一家宾馆做效劳员,工作一年后主要在家待业。黎某是一个话不多、比较沉默的年轻人,在一家衡器厂上班。2021年8月,介绍人来到金某家中,想为金某介绍对象。金某父亲对介绍人说,金某去年曾经定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经退婚了,但收人家的23000元彩礼还没退。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钱,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介绍人将这一情况向黎某及其父亲讲了,急于给儿子找老婆的黎父满口容许,转天带着儿子到金某家相亲,双方都非常满意,当即就给了金某10000元,半小时后又从银行取出13000元,交给金某父亲。第三天黎某和金某就订了婚,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时,黎某又为金某买了将近一万元衣物,还按金某的要求买了一枚金戒指。结婚之后,金某迟迟不迁户口到黎某家,在黎某父亲的再三催促下,金某才将户口落到黎家。婚后的日子里,金某三天两头回娘家,时间久了,黎父见金某不是真心过日子的样子,心里很生气,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黎父拿着算盘向被告算账:你金某是我们家花那么多血汗钱娶进门的媳妇,就应当跟你男人好好过日子。金某就以“和公公关系不和为借口,回娘家常住不归。黎某曾屡次去金家接金某,金某坚决不回黎家。以后,黎某及其父母又托人调解,金某仍不回婆家居住。黎某出于无奈,与2021年1月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所要的全部彩礼折合人民币35000元。,案例,法庭查明:黎某和金某之间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沟通,双方婚姻根底差,没感情。被告金某之所以同意和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黎某替她和她的家庭归还前一订婚对象的彩礼钱。婚后,被告金某嫌原告黎某不爱讲话,木讷,认为他不是理想中的丈夫,有意疏远原告,想离婚,但又怕原告让她退还彩礼钱,就采取长期住娘家的方法来迫使原告提出离婚。,法庭经查明认定,金某和她父亲的行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依法对被告金某及其父亲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被告及其父亲今后不得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在明辨是非的根底上,法庭依法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退还彩礼问题上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法院为了不使被告因退还彩礼过多而出现第三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说服原告放弃追索回全部彩礼的要求,改为要求退回一局部彩礼。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金某退还黎某人民币20000元。,案例,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借婚姻成立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黎某与金某离婚时,金某所收彩礼应当看成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她取得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退还。法院调解退还20000元也是合理的。因为金某父亲索要20000元彩礼以金某可以同黎某搞对象为条件,发生在结婚之前,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结婚时,黎某送金某的衣物在登记结婚后,属于婚后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不予返还。法院为了防止此违法行为重演,故将23000元调解返还20000元,是合理的。,婚姻法,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婚姻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到达法定婚龄;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法定婚龄:是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获得合法登记的最低年龄。到达这一年龄的男女双方方可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从而被法律成认为合法婚姻。,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开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指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民族婚姻的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前方可实施。,婚姻法,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前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条件,后者不是。,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方案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根底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到达双方享受,一方到达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婚姻法,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男方:7天,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方案生育政策。,男方还差3个月才到25周岁我已达晚育年龄,现在要BB,3个月后再补结婚证,还算晚婚晚育还可以享受规定待遇?,是现在就生BB还是现在怀孕?,现在怀孕不影响,三个月后拿证属晚婚,之后生BB属于晚育。现在就生肯定不行的,是非婚生子女,肯定没待遇了。,婚姻法,违反法定婚龄的后果是,该婚姻可能被宣告无效。因为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条件。不过,违反这一强制性条件的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此类婚姻无效还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2、必须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提出,因为婚姻未经宣告无效,不得视为无效,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告;,3、此类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即夫妻一方的年龄还没有到达法定婚龄时提出。一旦夫妻双方都符合了法定婚龄,到达了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就不能再以未达法定婚龄的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上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综合我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规定以及长期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以及后代的健康。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果通过结扎或者长期避孕可以防止将疾病传染给后代的,是可以结婚的;重症的精神病,比方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这样的患者,不应当结婚;痴呆症患者也应禁止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9条和第38条的规定可知,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可能影响结婚和剩余的其他传染病的人,也应当暂缓结婚。,案例,赵某是某市一家公司的计算机操作员。2001年1月,28岁的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本市一家超市工作的收银员,25岁的王某。2001年6月15日,王某与赵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8月,王某生下一个女儿。但是2004年8月21日,妻子王某无意中了解到赵某患有传染性乙肝,而且结婚前就患有这病。王某觉得赵某在婚姻上成心欺骗了她,没有告诉她实情,心想不知道还有什么地方也欺骗了自己,并害怕自己和孩子也都有乙肝。于是同年8月29日,王某以赵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至自己居住地的区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她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择日就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赵某提交了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检查报告单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赵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案例,本案例中,法院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判定王某和赵某的婚姻到底是否是无效婚姻。而要判断是否是无效婚姻的关键是,赵某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我国大陆地区处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乙肝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被告赵某提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知,赵某婚后其肝功能正常。即使赵某婚前患有乙肝,他婚后目前也处于正常状态治愈,只是病毒携带者,这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依据缺乏,诉请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