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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学习,财建【2021】1821号,经建科,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那么 (第1-5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6条,第三章 工程申报 第7-10条,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11-17条,第五章 附 那么第18-20条,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收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国家、省政府或资金管理方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公开透明、统筹兼顾、标准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那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标准资金管理; 二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工程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三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分期拨付工程单位; 四按规定对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竣工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工程申报,第七条 按照管理职责,由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申报工作,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寄送文件、 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第三章 工程申报,第八条 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工程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程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 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工程初审,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申报工程,确保工程真实可靠;要认真审核工程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所有上报的证明材料、文件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工程合法合规。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工程。,第三章 工程申报,第九条 建立明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通过评审拟上报的工程,市、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审核人员均要对所申报工程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文件须明确责任人、资料审核人和现场查看人员,并随文上报?工程实施单位工程申报表?、?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否那么不予受理。,第三章 工程申报,第十条 上报申报文件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及财政厅工程申报平台进行申报。,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工程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确保财务管理标准、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了解工程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巡查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特别是要加强县区以下实施工程的监管,充分依靠和发挥乡镇财政所作用,授权其对所在地财政资金实施日常化监管,建立省、市、县、乡财政网格化监管体系。,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县区财政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县区及以下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和资金的日常化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由于监管缺失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四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定期报告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动态管理,全程监督工程建设情况,于每年元月31日前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单位对工程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主动配合财政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对于在检查过程中无法提供有效材料的,将视检查结果采取适度扣回专项资金、取消工程并全额扣回专项资金等方式的处分。,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以及没有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的工程,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地方财政和主管部门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各类财政经建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同时追究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审核人和领导人责任。,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工程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那么,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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